近年来,不少机构拿起“知识产权”大棒,他们盯上的,不仅仅有各类型企业,甚至还有政府机构。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安全与合规宣教员董志军表示:与其无力地谩骂“知识产权流氓”,不如强化内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知识产权是一篮子不同的权利。虽然没有确切的定义,但是基本上可以分为商标、专利、版权、数据库权利、设计和机密信息等领域。

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性,在科研相关领域自不必多说,因为它们是可以在经济上利用的无形资产,与实物财产一样,它们可以出售或获得许可方面的回报。每个企业都拥有这些资产,无论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有人说,你又没有申请,没有一张官方证明,如何说自己有呢?说这些话的人不是外行,就是既得利益者。这行业里面的水太深太深。关于内幕消息,媒体人员只会见风使舵,根本不触及,法律人员更是不会和外人讲的。

记得前些年,有视觉中国因一张“黑洞”照片被媒体写手配图,进行“勒索”,而被媒体责难,事件闹得轰轰烈烈。但是该事件的结果却并不是媒体和大众所期望的,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案越来越多。说到这儿,甚至有行业合作伙伴劝我司使用“钓鱼”手法,悄悄放出一些作品,让人们使用之后,再进行“合法”的维权。当然,这不合乎我司的初心,与我们的使命和愿景相距太远,我们虽然不支持侵权行为,但是更希望我们的作品以及作品中的安全相关思想理念,能够获得最大范围内的传播,进而造福人类,因此我们才不干那种流氓事情呢。

话说回来,当企业在市场上建立自己的地位时,保护和管理其知识产权至关重要,因为它可能意味着成败之间的差异。这就是为什么企业了解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很重要的原因,因为有些知识产权在注册权利之前涉及正式的申请和审查程序,而另一些则无需注册程序即可发挥作用。外行可能不知其中差别,以为什么东西都得有一张“官方”的认可,那“官方”不就是只管评审及发牌的“寄生群体”了?这里面虽然水很深,但是表面上还是有一团正气,红日高悬。

首先,我们说说机密信息。保密义务可以根据《合同法》(归到《民法典》中)产生。一般法律下的义务可能来自特定雇佣关系,或者当一个人收到信息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信息是机密的。机密信息可能是企业最宝贵的资产。信息可以与任何主题相关并以任何形式存储。示例包括新产品设计、营销策略和软件代码。国家秘密属于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条例之下,违反者受到惩戒的案例多如牛毛。即使是领导干部和党员,甚至高官,给您一个泄露国家秘密罪,谁敢质疑?而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属于组织机构,有意无意盗窃、泄露和滥用的情景比比皆是,利益纠葛满天飞。

其次,我们说说版权。版权是防止复制(和某些其他行为)与符合保护条件的作品有关的权利。版权可以存在于文学、音乐、艺术和戏剧作品以及原始数据库、录音、电影、广播、有线节目和出版版本的印刷安排中。保护期限因作品而异。例如,文学、音乐、艺术和戏剧作品、电影或原始数据库的版权在作者去世后70年到期,而录音、广播、有线节目和印刷安排的版权为50年。版权可以申请官方认可,也可以不申请,可以花钱来证明,也可以不花钱。看看微信公共号关于原创作品的做法,以及一些版权组织协会的做法,就知道这里面的利益有多大,当然就会有人和群体不想这些关键的知识得到正确的普及。

说到数据库权利,有人就想到“中国知网”的涉嫌垄断和网络安全问题,国家安全、知识安全当然是问题,更多的则是利益蛋糕。数据库权利的所有者有权承诺或授权他人提取或重新使用受保护数据库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如果在获取、验证或呈现数据库内容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则数据库受到保护。该权利与版权是分开的。数据库权利的期限为数据库制作完成或首次重新使用的日历年结束后的15年。想靠知识持续赚钱的话,谁愿意让这个秘密被公众特别是那些知识的潜在购买人员知晓?

再次,说说设计,如果外观设计新颖且具有个性,则可以注册。一个设计是“新的”,如果它以前没有向公众提供过类似的东西,并且如果它对知情用户产生的整体印象不同于以前向公众提供的设计产生的印象,那么它就具有“个性”。外观设计可以注册5年,然后更新5年,最长时间为25年。

然后,专利大棒,专利赋予发明人在有限期限内的专有权,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他或她的发明。如果一项发明新颖、能够工业应用、涉及创造性,那么就可以申请专利。在国际上,长期专利的注册期限为20年。当然,也可以只注册10年的短期专利。

最后,商标,商标将商品或服务识别为由特定个人或企业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通常来讲,商标的官方申请保护期为10年,这显然不合乎“百年老店”们的期望,所以商标可在支付续展费后无限期续展。为什么默认保护期10年这么短呢?因为好多商标持有都根本活不过10年!当然了,一些阴谋论者会说:这不就是为了给商标侵权者空间嘛!这里面的苦水,没有人会和您讲的。

总之,对知识产权有合理的了解将有助于企业将这些资产纳入其规划和战略之中,科普这些知识有利有弊。既得利益者,包括知识产权窃贼,侵权者、仿冒者等等,当然不希望这些知识得到科普。但是呢,如同在“打假”方面,职业打假人王海唤醒了消费者权利意识、改善了消费环境一样,知识产权方面的“敲诈勒索”,可能并没有媒体宣传的那么恶劣,相反,其长远效果将是非常积极的。即使您暂时不同意,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之下,全社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维权意识上升的同时,不少在专利和版权方面的“侵权监控”代理人以及动“歪心思”的勒索者将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落地生效的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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